- 海域面積
- ≈ 970 ha
- 劃定日期
游泳、浮潛和潛水
《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》(第476A章)並沒有禁止在海岸公園內游泳或潛水。公園內所有人都須遵守以下規定:
- 除獲准許的釣魚或捕魚外,不得傷害、移走或帶走任何動物或植物(第3條);採集海洋生物須持有作教育或科學研究用途的許可證(第15B條)。
- 石珊瑚、真珊瑚及黑珊瑚屬受保護海洋及近岸生物(附表2);不得損壞位於海灘、泥灘、懸崖或海床的岸線特徵(第8條)。
- 禁止刺槍: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保護區內管有刺槍(第4條、附表3)。
- 船隻只可在漁護署提供的碇泊浮標或碇泊地點碇泊或下錨,否則須持有許可證(第11條)。
- 動力驅動的船隻速度不得超過10節(第10條)。
- 進行以商業為目的或因商業而附帶引起的任何活動,須持有許可證(第15(c)條)。
- 漁護署可在現場展示告示或在憲報刊登公告,禁止或限制進入海岸公園或保護區的全部或部分範圍(第16條)。
支援潛水的船隻
避碰規例適用於香港水域內的所有船隻(第313章第10條)。從事潛水作業的船隻,如因大小所限而無法陳示規則第27(d)條訂明的所有號燈和號型,須陳示垂直排列的3盞環照燈(上下紅色、中間白色),以及高度不小於1米的國際信號旗「A」硬質複製品。長度小於12米船隻的豁免並不適用於從事潛水作業的船隻(第369N章規則第27(e)及(g)條)。
出發前
Harbour 不提供潛水、醫療或天氣建議。下水前請閱讀政府的潛水安全提示,並查看天文台的預報和警告。
這是 Harbour 以自己文字撰寫的摘要,並非法例原文,亦非法律意見。內容只涵蓋海岸公園、海岸保護區和潛水船訊號,並不涉及其他水域。
香港法例的版權屬香港特區政府所有。請在電子版香港法例閱讀現行文本:
- 第476A章《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》 · 2024年5月30日版本
- 第313章《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》 · 2025年8月24日版本
- 第369N章《商船(安全)(遇險訊號及避碰)規例》 · 2024年5月2日版本
資料核查日期 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