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海域面积
- ≈ 2,400 ha
- 划定日期
已发表生态记录
- 连接的受保护水域 ↗
- ≈ 4,570 ha
游泳、浮潜和潜水
《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规例》(第476A章)并没有禁止在海岸公园内游泳或潜水。公园内所有人都须遵守以下规定:
- 除获准许的钓鱼或捕鱼外,不得伤害、移走或带走任何动物或植物(第3条);采集海洋生物须持有作教育或科学研究用途的许可证(第15B条)。
- 石珊瑚、真珊瑚及黑珊瑚属受保护海洋及近岸生物(附表2);不得损坏位于海滩、泥滩、悬崖或海床的岸线特征(第8条)。
- 禁止刺枪: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保护区内管有刺枪(第4条、附表3)。
- 船只只可在渔护署提供的碇泊浮标或碇泊地点碇泊或下锚,否则须持有许可证(第11条)。
- 动力驱动的船只速度不得超过10节(第10条)。
- 进行以商业为目的或因商业而附带引起的任何活动,须持有许可证(第15(c)条)。
- 渔护署可在现场展示告示或在宪报刊登公告,禁止或限制进入海岸公园或保护区的全部或部分范围(第16条)。
支援潜水的船只
避碰规例适用于香港水域内的所有船只(第313章第10条)。从事潜水作业的船只,如因大小所限而无法展示规则第27(d)条订明的所有号灯和号型,须展示垂直排列的3盏环照灯(上下红色、中间白色),以及高度不小于1米的国际信号旗“A”硬质复制品。长度小于12米船只的豁免并不适用于从事潜水作业的船只(第369N章规则第27(e)及(g)条)。
出发前
Harbour 不提供潜水、医疗或天气建议。下水前请阅读政府的潜水安全提示,并查看天文台的预报和警告。
这是 Harbour 以自己文字撰写的摘要,并非法例原文,亦非法律意见。内容只涵盖海岸公园、海岸保护区和潜水船信号,并不涉及其他水域。
香港法例的版权属香港特区政府所有。请在电子版香港法例阅读现行文本:
- 第476A章《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规例》 · 2024年5月30日版本
- 第313章《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》 · 2025年8月24日版本
- 第369N章《商船(安全)(遇险讯号及避碰)规例》 · 2024年5月2日版本
资料核查日期 ·